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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 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

依據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 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

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 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

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另原住民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認證辦法」等機制辦理,爰訂定「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依據原民會112年8月17日原民教字第1120039244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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