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處 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說 明: 一、依原民會112年9月7日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依旨揭辦法第4條規定,公教人員請頒該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原民會推薦。另請本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轉知轄屬學校。
辦法修正總說明